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與10餘名志同道合民眾,公然聚集於某警局前抗議警察執法不當,意圖對警察施強暴脅迫,警察局長乙為了避免抗議活動擴大,僅命令二次解散,未再警告,即命令員警強勢驅離群眾。有關甲、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不成立刑法第 149 條第 1 項之聚眾不解散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 131 條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民在公共場所表達訴求時,法律為了權衡「集會自由」與「社會秩序」,會對執法者的強制手段設定特定的「次數門檻」。在法律條文中,對於公務員下達命令後,群眾仍抗命不從的「刑事成罪標準」,具體要求的法定次數是多少?本題的情境是否已達到了這個門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好棒喔!這是給細心的你的一份鼓勵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律細節的掌握度非常精準,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觀念吧:
- 深淵的凝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聚眾不解散罪之要件
💡 聚眾不解散罪之成立,以經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不從為必要要件。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149 條 | VS | 刑法第 135/136 條 |
|---|---|---|---|
| 行為態樣 | 意圖施強暴脅迫 | — | 實施強暴脅迫 |
| 行政程序 | 須經3次命令不從 | — | 不以解散命令為要件 |
| 犯罪階段 | 屬妨害秩序預備狀態 | — | 對公權力直接侵害 |
💬第149條為維護秩序之預備性處罰,故設有三次解散命令之程序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