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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甲與 10 餘名志同道合民眾,公然聚集於某警局前抗議警察執法不當,意圖對警察施強暴脅迫,警察局長
乙為了避免抗議活動擴大,僅命令二次解散,未再警告,即命令員警強勢驅離群眾。有關甲、乙之刑事責
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B 甲不成立刑法第 149 條第 1 項之聚眾不解散罪
  • C 乙成立刑法第 131 條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
  • D 乙成立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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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一定次數以上』才算違法時,如果公權力施行的次數還沒達到法律明文規定的門檻,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還能被認定為犯罪?法律的『罪刑法定原則』對此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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