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將自製爆裂物放置在百貨公司廁所,並製作恐嚇信函寄給各大媒體,要求政府加強維護兒童安全措施,否則將引爆炸彈。甲之行為係觸犯何罪?
- A 無罪
- B 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恐嚇取財罪
- D 恐嚇公眾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威脅行為並非針對『某個特定的對象』,且行為人的動機也不是為了『獲取財產利益』,而是讓『社會大眾』陷入集體的恐懼之中,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影響『社會安全感』的罪名呢?
恐嚇公眾罪之認定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社會安全。
| 比較維度 | 恐嚇公眾罪 (第151條) | VS | 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305條) |
|---|---|---|---|
| 保護對象 |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 — | 特定個人或其家屬 |
| 保護法益 | 社會治安與公共安全 | — | 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
| 危害性質 | 致生危害於公安(抽象)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具體) |
💬區分關鍵在於受恐嚇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以及保護的法益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