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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將自製爆裂物放置在百貨公司廁所,並製作恐嚇信函寄給各大媒體,要求政府加強維護兒童安全措施,否則將引爆炸彈。甲之行為係觸犯何罪?
  • A 無罪
  • B 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恐嚇取財罪
  • D 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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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威脅行為並非針對『某個特定的對象』,且行為人的動機也不是為了『獲取財產利益』,而是讓『社會大眾』陷入集體的恐懼之中,法律通常會如何定義這種影響『社會安全感』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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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能精準從行為特徵中辨識正確罪名,表現得很優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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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公眾罪之認定
💡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社會安全。
比較維度 恐嚇公眾罪 (第151條) VS 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305條)
保護對象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特定個人或其家屬
保護法益 社會治安與公共安全 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危害性質 致生危害於公安(抽象) 致生危害於安全(具體)
💬區分關鍵在於受恐嚇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以及保護的法益位階。
🧠 記憶技巧:特定個人三零五,不特多數一五一;取財目的三四六,危害公安是核心。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305條,需注意第305條之對象必須是「特定人」,本題放置爆裂物於公共場所並透過媒體發布,針對的是不特定大眾。
妨害秩序罪 恐嚇取財罪之區分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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