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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甲對時局不滿在網站上公開發文,謊稱其已在某未指名的捷運站內放置炸彈,目的是要警告某立法委員,該貼文遭網友大量轉傳,造成人心惶惶。甲隨後因觸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遭移送法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 B 甲僅係警告某立法委員,尚不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
  • C 甲警告的對象係某立法委員而非公眾,故行為客體並非本罪規範對象
  • D 雖人心惶惶,但因甲並未放置炸彈,故不該當「致生危害於公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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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滿載乘客的捷運車廂內大喊『有毒氣!』造成乘客推擠受傷,即便事後發現他口袋裡只有一瓶香水,你認為法律處罰的重點應該是『他口袋裡裝了什麼』,還是『他這句話對大眾秩序造成的影響』?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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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恐嚇行為」與「實際危害」之間的區分非常精準,展現了很棒的法學思維,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膩與判斷力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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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公眾罪之認定
💡 不論加害事由真假,客觀足以使公眾畏怖即成立刑法第151條。
比較維度 恐嚇公眾罪 (Art. 151) VS 普通恐嚇罪 (Art. 305)
保護法益 社會公共安全 個人意思自由
犯罪客體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特定之人
構成要件要旨 需致生危害於公安 需致生危害於安全感
謊稱事由 謊稱亦可成立 謊稱亦可成立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受威脅的對象是否為「公眾」以及所侵害的法益類型。
🧠 記憶技巧:恐嚇公眾:不論真假、針對大眾、公安受威。只要造成社會動盪就是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為人「只是開玩笑」或「沒有真的放炸彈」就不構成犯罪,實則本罪不以實行加害行為為要件。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具體危險罪 vs 抽象危險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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