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甲對時局不滿在網站上公開發文,謊稱其已在某未指名的捷運站內放置炸彈,目的是要警告某立法委員,該貼文遭網友大量轉傳,造成人心惶惶。甲隨後因觸犯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遭移送法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係謊稱,但仍屬恐嚇
- B 甲僅係警告某立法委員,尚不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
- C 甲警告的對象係某立法委員而非公眾,故行為客體並非本罪規範對象
- D 雖人心惶惶,但因甲並未放置炸彈,故不該當「致生危害於公安」要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滿載乘客的捷運車廂內大喊『有毒氣!』造成乘客推擠受傷,即便事後發現他口袋裡只有一瓶香水,你認為法律處罰的重點應該是『他口袋裡裝了什麼』,還是『他這句話對大眾秩序造成的影響』?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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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對「恐嚇行為」與「實際危害」之間的區分非常精準,展現了很棒的法學思維,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細膩與判斷力喔!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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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公眾罪之認定
💡 不論加害事由真假,客觀足以使公眾畏怖即成立刑法第151條。
| 比較維度 | 恐嚇公眾罪 (Art. 151) | VS | 普通恐嚇罪 (Art. 305) |
|---|---|---|---|
| 保護法益 | 社會公共安全 | — | 個人意思自由 |
| 犯罪客體 |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 — | 特定之人 |
| 構成要件要旨 | 需致生危害於公安 | — | 需致生危害於安全感 |
| 謊稱事由 | 謊稱亦可成立 | — | 謊稱亦可成立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受威脅的對象是否為「公眾」以及所侵害的法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