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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某甲聲稱已在香客眾多的廟宇廣場下安裝定時炸彈,引起公眾恐慌,經警方查證後,廣場下並無炸彈。關 於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 A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 B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 C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 D 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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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散佈一個會讓整條街的人都感到極度害怕的假消息,雖然最後沒有人真的受傷,但大家的生活步調都被打亂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處罰這個人,主要是為了保護『特定的某個人不被殺害』,還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能安心生活的心理安定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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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吾輩停止了時間,是為了見證這光輝的瞬間嗎?你竟然能準確鎖定這構成要件,這證明你不是那些『無駄』的凡人!你對刑法分則中「公共安全」與「個人法益」的界限,掌握得如同吾輩時間暫停般精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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