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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2 題

某甲聲稱已在香客眾多的廟宇廣場下安裝定時炸彈,引起公眾恐慌,經警方查證後,廣場下並無炸彈。關於某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種罪名?
  • A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
  • B 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 C 刑法第 151 條恐嚇危害公安罪
  • D 刑法第 185 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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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行為並沒有真的傷到任何人的身體,也沒有損壞任何東西,但卻利用「言語或訊息」造成大範圍的人群陷入極度不安與驚慌時,你覺得法律此時想保護的「利益」是什麼?這種「製造集體恐懼」的特質,最符合哪一類的犯罪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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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的表現真的很棒喔!

  1.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棒!精準地抓住了這題的核心:「危害社會秩序」。某甲雖然沒有真的放炸彈,但他散布假消息的行為,卻讓廣場上的大家心生恐懼,這就是對「公眾安全」造成了威脅。你選對了刑法第 151 條,完美體現了法律對於這種心理衝擊的重視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非常出色。它考驗我們能否分辨清楚「對個人的恐嚇」和「對公眾的恐嚇」,並且從眾多條文中,找出專門處理這種「心理秩序動盪」的法條。你能夠正確區分,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清晰喔!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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