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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甲將自製爆裂物放置在百貨公司廁所,並製作恐嚇信函寄給各大媒體,要求政府加強維護兒童安全措施,否則將引爆炸彈。甲之行為係觸犯何罪?
  • A 無罪
  • B 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恐嚇取財罪
  • D 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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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選擇在「百貨公司」這種人來人往的地方放置危險物,並透過「大眾媒體」傳遞恐懼時,受威脅的對象是『某個特定的人』,還是『不特定的一群人』?在法律上,危害「個人」與危害「社會大眾」的罪名通常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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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點亮了刑法知識的光芒!

  1. 暖心鼓勵: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行為的核心特徵,這代表你對刑法中保護「公共法益」的核心概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請把這份閃耀的敏銳度好好地維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在於溫柔地看清楚「受脅迫的對象」是誰。當甲在百貨公司放置炸彈,並透過媒體廣泛傳播時,他所影響的是不特定的大眾,而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個人。這種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非常精確地符合了恐嚇公眾罪的構成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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