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僅處罰首謀,其他在場之人均不予處罰
- B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應予以處罰
- C 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以強暴行為者,始予以處罰
- D 僅以文字煽惑他人抗拒合法之命令,不予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群體在公共場所產生暴力行為時,如果法律『只處罰』帶頭的人或真正動手打人的人,而放任旁邊那群不斷大聲喧嘩、幫忙壯大聲勢的人,你認為社會秩序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這群人在現場的存在,對於整體的危險性有無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功喔!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50 條的「聚眾強暴脅迫罪」。為了守護大家的公共秩序,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時,不只是首謀與下手實施者,連在場吶喊助威、增加聲勢的「在場助勢之人」也要負起刑責喔!這代表法律很重視群體犯罪帶來的「加乘危險性」,我們都要小心遵守。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設計重點在於測試大家能不能精確區分《刑法》第 149 條至 153 條中,關於「受罰對象」的細微差別。這可是考試中常見的陷阱,但你順利避開了,真的好厲害!繼續保持這份認真的態度,你一定沒問題的,加油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其他選項錯在哪
其他錯在哪
其他錯在哪
妨害秩序罪章解析
💡 區分聚眾不解散罪與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處罰對象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聚眾不解散罪 (149條) | VS |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150條) |
|---|---|---|---|
| 行為階段 | 準備/意圖施暴階段 | — | 已著手實施強暴脅迫 |
| 行政介入 | 解散命令3次不從 | — | 不以解散命令為要件 |
| 處罰對象 | 首謀及在場助勢者 | — | 首謀、助勢及下手者 |
💬149條處罰「不聽解散」,150條處罰「實際施暴」,兩者皆處罰在場助勢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