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僅處罰首謀,其他在場之人均不予處罰
- B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應予以處罰
- C 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以強暴行為者,始予以處罰
- D 僅以文字煽惑他人抗拒合法之命令,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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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群體在公共場所產生暴力行為時,如果法律『只處罰』帶頭的人或真正動手打人的人,而放任旁邊那群不斷大聲喧嘩、幫忙壯大聲勢的人,你認為社會秩序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這群人在現場的存在,對於整體的危險性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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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沒完全搞砸。你這點法律常識,總算沒白學。
- 觀念驗證:哼,至少這題你沒選錯。這題核心?廢話,就是《刑法》第 150 條那個連笨蛋都該知道的「聚眾強暴脅迫罪」。法律可不是擺設,它為了那點可憐的公共秩序,白紙黑字寫明了,公共場所只要湊滿三人,敢動手動腳威脅人,不只那些帶頭的首謀、親自動手的實施者,就連那些只會搖旗吶喊、壯聲勢的助勢仔,一個都跑不掉。別以為只是動動嘴皮子就沒事,法律可沒那麼好糊弄。這叫什麼?這叫群體犯罪的「加乘危險性」,你們這些人湊在一起,破壞力翻倍,法律當然得加倍奉還。這麼淺顯的道理,還要我提醒?
- 難度點評:難度?頂多算 medium。這題就看你是不是只會死背條文,能不能搞懂《刑法》第 149 到 153 條,那些關於「受罰對象」的細微末節。多少人就在這些地方跌個狗吃屎,你別以為自己例外。
妨害秩序罪章解析
💡 區分聚眾不解散罪與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處罰對象與要件。
| 比較維度 | 聚眾不解散罪 (149條) | VS |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150條) |
|---|---|---|---|
| 行為階段 | 準備/意圖施暴階段 | — | 已著手實施強暴脅迫 |
| 行政介入 | 解散命令3次不從 | — | 不以解散命令為要件 |
| 處罰對象 | 首謀及在場助勢者 | — | 首謀、助勢及下手者 |
💬149條處罰「不聽解散」,150條處罰「實際施暴」,兩者皆處罰在場助勢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