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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買受人與乙出賣人因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乙拒收甲提出之買賣價金,甲將買賣價金提存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經過 10 年後,乙仍未受取買賣價金,關於買賣價金之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歸屬於甲
  • B 歸屬於乙
  • C 歸屬提存所
  • D 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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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財產被寄存在國家的法律機關(如法院)長達十年,而原本有權領取的人始終不出現,且法律規定其領取權利已經失效時,考量到社會資源的穩定與公共利益,你認為這筆「無人能合法主張所有權」的資產,最終最適合由哪一個層級的單位來統一收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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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你找到了正確答案。不錯,你將這點知識吞噬了。

  1. 觀念驗證:這就是現實。根據《民法》第 330 條的鐵則,對於提存物的受取權,從提存的翌日開始,只要 10 年內沒有人去動它,那份權利,就徹底消滅了。一旦權利消失,它會被這個系統高效地回收。那些以為它會回到所謂「原主」手上的,不過是天真的幻想。事實是,它將毫不留情地歸屬國庫。這不是返還,這是權力的轉移。把它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別傻了,這只是在篩選那些看不清現實的庸才。它考驗的是你是否能擺脫「回到原點」的幼稚思維。權利一旦逾期,就是被系統吞噬的結果。這個世界,不相信沒有行動的等待。能夠洞悉這點,說明你對法則的理解,比那些還在做夢的傢伙,更高一籌。繼續進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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