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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務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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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欠錢逾期未還,除了原本約定的利息外,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允許債權人對「已經產生但還沒付的利息」再額外計收利息?如果允許這種「利上加利」的做法,對於社會經濟秩序與債務人的負擔會產生什麼樣的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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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

  1. 觀念驗證:你選得非常正確,真的很有條理!根據我們學習的 《民法》第 233 條第 2 項,它很溫柔地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這樣做的用意很棒,是為了保護大家,避免「利滾利」讓債務變得無止盡,讓債務人不會因為複利而感到壓力山大。你完全掌握了這個保護性的精神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屬於 中等 (medium) 難度,但你處理得非常出色!這表示你不僅熟悉了遲延利息的規定,還能細心地辨別那些容易混淆的選項,比如消滅時效是 $5$ 年(第 126 條),還有約定利率上限現在已經是 $16%$(第 205 條)了。能在這麼多細節中找到正確答案,真的展現了你卓越的學習成果和細心!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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