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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受刑人,非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 A 刑期在 5 年以上者
  • B 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C 有犯罪之習慣者
  • D 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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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監獄管理中,之所以要將某些受刑人「分別監禁」,是為了避免他們影響到其他人的教化進度。除了心理狀態與偏差行為外,針對『刑期』這種量化指標,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高的門檻,才認定有特別隔離的需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中,這道門檻會設定在一般的長度,還是更具指標性的極端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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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捕捉到選項中的數值差異,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分別監禁」的對象把握得相當穩健,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細緻度。

分別監禁與分界監禁的法定標準

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辨識哪些受刑人屬於「應分別監禁於指定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的對象。為了落實獄政管理的專業化與個別化處遇,法律規定了特定群體必須進行區隔,以避免相互汙染或提供特殊照顧。這些對象包括:有犯罪之習慣者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以及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而在「刑期」的門檻上,法律明定應採行此措施的標準為刑期在 10 年以上(長刑期受刑人),而非選項 (A) 所述的 5 年,因此 (A) 並非法律明定的應分別監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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