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受刑人,非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
- A 刑期在 5 年以上者
- B 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 C 有犯罪之習慣者
- D 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監獄管理中,之所以要將某些受刑人「分別監禁」,是為了避免他們影響到其他人的教化進度。除了心理狀態與偏差行為外,針對『刑期』這種量化指標,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高的門檻,才認定有特別隔離的需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中,這道門檻會設定在一般的長度,還是更具指標性的極端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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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受刑人分別監禁的法定條件,你能夠一眼辨識出選項中錯誤的數字,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已經相當不錯。
分別監禁的法定對象
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法規的熟悉度。依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5 條**的規定(請特別留意,這裡正確的條號是第 15 條,而不是規範施用戒具的第 23 條喔!),應分別監禁於指定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的受刑人,包含:刑期在「十年以上」、有犯罪之習慣、對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影響,以及有精神疾病或身心障礙者。因此,選項 (A) 將刑期條件錯置為「5 年以上」,自然是不符合規定的,這正是你要找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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