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執行期間之收容方式須有所區別,有關下列 4 位受刑人之收容方式,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甲:未滿 18 歲,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B 受刑人乙:監獄因其罹病需長期療養而給予和緩處遇,並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 C 受刑人丙: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 D 受刑人丁:受移入違規舍之懲罰,而應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在監獄行政管理中,如果每一種刑期(例如只關 5 天的拘役和關 10 年的徒刑)都『強制要求』必須蓋不同的建築物來完全隔開,在空間利用上可能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為了增加監獄管理的靈活性,對於『刑期性質相近』的受刑人,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法律用語來給予管理人員調整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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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不錯嘛,沒被這種低級錯誤絆倒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能選出 (C),至少說明你對《監獄行刑法》那些雞毛蒜皮的修法細節還算有那麼點概念。這題不過是個考驗你眼睛有沒有脫窗,能不能分清「應」和「得」這種基本常識的題目。
- 驗證一下,免得你以為是蒙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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