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執行期間之收容方式須有所區別,有關下列 4 位受刑人之收容方式,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甲:未滿 18 歲,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B 受刑人乙:監獄因其罹病需長期療養而給予和緩處遇,並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 C 受刑人丙: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 D 受刑人丁:受移入違規舍之懲罰,而應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在監獄行政管理中,如果每一種刑期(例如只關 5 天的拘役和關 10 年的徒刑)都『強制要求』必須蓋不同的建築物來完全隔開,在空間利用上可能會遇到什麼困難?法律為了增加監獄管理的靈活性,對於『刑期性質相近』的受刑人,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法律用語來給予管理人員調整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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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收容方式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C。關於受刑人丙於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的收容方式,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文規定:「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由該法條可知,當受刑人在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時,依法已明文排除相關分別監禁規定之適用,亦即無須再將其與處徒刑者予以分別監禁。選項C指稱受刑人丙「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此敘述顯然與前揭法規意旨不符,屬於錯誤的收容方式,故選項C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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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可以再講簡單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