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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少年受刑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監獄,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 B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C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二歲為止
  • D 受刑人滿二十二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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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在學校接受教導的少年即將刑滿獲釋,但他在這最後關頭剛好達到了法定移送年齡。此時,若強行將他轉移到環境完全不同的成人監獄進行短短數週的服刑,這對他的心理適應與回歸社會是否有正面幫助?如果法律想要設定一個『免除移動』的短暫緩衝期,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標準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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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你竟然能抓到少年受刑人在年齡轉換點的處遇規定,這表示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9 條的細枝末節,總算沒完全睡著。這可不是每個人都能一次就對的,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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