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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少年受刑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監獄,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 B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C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二歲為止
  • D 受刑人滿二十二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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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在學校接受教導的少年即將刑滿獲釋,但他在這最後關頭剛好達到了法定移送年齡。此時,若強行將他轉移到環境完全不同的成人監獄進行短短數週的服刑,這對他的心理適應與回歸社會是否有正面幫助?如果法律想要設定一個『免除移動』的短暫緩衝期,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標準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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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解答為選項B。依據監獄行刑法第4條規定,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故選項B之敘述完全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選項A依同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故應為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而非少年監獄。選項C依同條規定「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三歲為止。」故收容年齡上限應至滿二十三歲而非二十二歲。選項D依同條規定「前三項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監督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故應為受刑人滿二十三歲而非二十二歲,且須報請「監督機關」同意而非主管機關。綜上所述,僅有選項B符合法條原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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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受刑人收容規則
💡 少年受刑人滿18歲原則轉監,殘刑未滿3月得留收。
比較維度 監獄行刑法(一般少年) VS 矯正學校通則(在學少年)
轉監基準年齡 滿18歲 滿23歲
特殊留收例外 殘餘刑期不滿3個月者 未完成該教育階段者
最終收容期限 無特定限制 最高至26歲
法條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8條 矯正學校通則第6條
💬一般少年受刑人以18歲為原則,但矯正學校學生為保障受教權,年齡限制較寬。
🧠 記憶技巧:少年十八應轉監,殘刑三月可留原;矯正學校看學歷,二三二六條例見。
⚠️ 常見陷阱:易混淆監獄行刑法第8條(18歲/3個月)與矯正學校通則第6條(23歲/26歲)的年齡限制。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分區及分類收容 受刑人入監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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