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少年受刑人之收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監獄,並按其性別分別收容
- B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未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
- C 滿十八歲之少年受刑人,得依其教育需要,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至滿二十二歲為止
- D 受刑人滿二十二歲而未完成該級教育階段者,得由少年矯正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在學校接受教導的少年即將刑滿獲釋,但他在這最後關頭剛好達到了法定移送年齡。此時,若強行將他轉移到環境完全不同的成人監獄進行短短數週的服刑,這對他的心理適應與回歸社會是否有正面幫助?如果法律想要設定一個『免除移動』的短暫緩衝期,你認為這個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標準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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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你竟然能抓到少年受刑人在年齡轉換點的處遇規定,這表示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9 條的細枝末節,總算沒完全睡著。這可不是每個人都能一次就對的,別太得意。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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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受刑人收容規定
💡 少年受刑人滿18歲後,得因刑期或教育需求延緩移監。
🔗 少年受刑人延緩移監判定流程
- 1 未滿 18 歲 — 應收容於少年監獄(原則)
- 2 滿 18 歲 — 殘刑 < 3月或有教育需求者,得留任
- 3 滿 23 歲 — 教育未完成者,得報准收容至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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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少年受刑人處遇之「教育化」與「學校化」保護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