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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 (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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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案件單一性」與「起訴不可分」原則。解題時必須先判斷「第一次恐嚇」、「傷害」與「第二次恐嚇」三者實體法上的罪數關係。若屬數罪,則無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之適用,法院未予審判為合法(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無法透過上訴救濟,僅能「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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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部分不具案件單一性時,法院未予裁判是否違法?檢察官對此未受裁判之犯罪事實應如何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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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法院漏未判決,應立即聯想「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訴訟法效力。核心在於區分「單一案件」還是「數案件(實質競合)」,進而推導出本題屬數罪漏判,該部分訴訟繫屬並未消滅,檢察官的正確救濟途徑應為「聲請原判決法院為補充判決」而非「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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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於起訴之數罪漏未判決其中一罪時,檢察官應如何進行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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