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二、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本題應先定性甲所犯三罪的競合關係,三行為犯意各別,屬『實質數罪(數罪併罰)』。法院針對起訴書已記載之第二次恐嚇罪漏未論罪,構成『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漏判)。在救濟途徑上,務必區分實質數罪與裁判上一罪的漏判效力差異,精準點出實務見解要求原審『補充判決』之法理。
小題 (一)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起訴不可分原則」及「訴外裁判之禁止」。看到漏未起訴或漏未判決的題型,第一步必須先定性實體法上「漏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是一罪(單一案件)還是數罪(數案件)關係,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與第268條推導法院的處理是否合法,最後得出檢察官對應的救濟途徑(另行起訴或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