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二)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二)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為如何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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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甲的三次行為(兩次恐嚇、一次傷害)是「單一案件」還是「數罪關係」。確認屬數罪關係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起訴不可分)之反面解釋及第268條(不告不理原則),推導出法院不予審判為合法,檢察官的救濟途徑並非上訴,而是「另行起訴」。
小題 (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訴出於論(漏未判決)」的救濟途徑。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漏判之罪與已判之罪的「罪數關係」,若為單一案件則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上訴),若為數罪併罰則訴訟繫屬未消滅(應聲請補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