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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一 題

A 房屋仲介公司僱用 B,並交付公司大章,授權 B 可以就二手屋銷售,直接和客戶商談買賣訂約事宜。有客戶 C 看上某一新建預售屋甲,B 見機不可失,主動和 C 完成該預售屋仲介買賣。後 B 因故離職,交還公司章給 A,完成離職手續。誰知 B 在任職期間,卻擅自私刻 A 公司大章,在離職後繼續以該公司大章和 C 完成另一預售屋乙的仲介買賣。請附理由說明:A 公司是否必須對此二不動產買賣負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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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時應依時序將事實分為「任職期間」與「離職後」兩階段。第一階段(甲屋)涉及代理人超越內部授權範圍,應依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處理;第二階段(乙屋)涉及代理權消滅後且「私刻公司印章」締約,需探討民法第107條後段及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並代入最高法院對偽造印章阻卻表見代理的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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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僱人超越內部授權範圍訂約之「越權代理」效力(民法第107條);以及離職後私刻公司印章訂約,是否成立「表見代理」或受代理權撤回限制之保護(民法第107條、第169條)。 【解析】 壹、預售屋甲:A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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