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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內政部營建署為一主管建築機關並具備代辦公有建築物之能力,若營建署擬於臺北市區內原有 6 層老舊建築基地,拆除並新建 1 棟 15 層之辦公大樓,請據此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計畫執行過程中應向何機關申請那幾種建築執照?(10 分) (二)並說明其相關之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資格?(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計畫執行過程中應向何機關申請那幾種建築執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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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法》中「主管建築機關」管轄權劃分,以及「建築執照」種類的認定。解題時應先依基地位置(臺北市)判斷管轄行政機關,再將題目敘述的具體行為(拆除、新建、完工使用)涵攝至《建築法》第28條,對應出應申請的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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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有建築物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以及各階段建築行為應申請之建築執照種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並說明其相關之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資格?(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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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建築行為人資格」,應直覺聯想《建築法》中定義的四大核心角色: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與承造人。作答時需緊扣《建築法》第12至14條規定,並務必結合本題「公有建築物」及「15層大樓(一定規模以上)」的特性,點出起造人之政府機關身分,以及設計監造必須有「專業工業技師」參與的關鍵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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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法定資格與權責劃分。 【解析】 本案為內政部營建署於臺北市原有基地拆除並新建15層公有辦公大樓,依據《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各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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