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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內政部營建署為一主管建築機關並具備代辦公有建築物之能力,若營建署擬於臺北市區內原有 6 層老舊建築基地,拆除並新建 1 棟 15 層之辦公大樓,請據此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並說明其相關之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資格?(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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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建築法》中定義的四大「建築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接著將本題情境(公有建築物、15層樓/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涵攝至各行為人的特別資格限制(如:建築法第13條的專業技師簽證要求、營造業法的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規定),採點列式並標明法源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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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建築法》規定,建築行為人主要包含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本案為新建15層之公有辦公大樓,依法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相關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法定資格如下: 【論述】

小題 (一)

請說明計畫執行過程中應向何機關申請那幾種建築執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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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築程序題,首要聯想《建築法》中關於「主管建築機關」及「建築執照種類」的核心法條(建築法第2條、第25條、第28條)。接著依照題目給定的事實(臺北市區、拆除舊建物、新建大樓、完工使用)進行涵攝,依序對應出管轄機關與所需申請的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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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有建築物之新建與舊有建築物之拆除,應向何管轄機關申請何種建築執照? 【解析】 壹、申請機關(管轄權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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