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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第 四 題

某建設公司擬興建一 16 層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之商業辦公大樓,請依建築法規定說明申請建造執照時,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並說明興建過程當中,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時,其責任之歸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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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實務情境(高層辦公大樓)考查《建築法》的基本規定。第一部分是程序面的「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建築法第 30 條);第二部分是責任面的「施工損鄰與安全責任」(建築法第 63 條至第 69 條)。解題時應注意:申請書項目是死的,需列舉完整;責任歸屬則需區分「承造人(營造商)」、「監造人(建築師)」與「起造人(建設公司)」的角色與連帶責任,特別是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行政罰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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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建造執照申請之法定書件內容,以及建築施工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或損鄰事件時,相關當事人(起、承、監人)之法律責任分擔。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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