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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今年(2018)花蓮強震造成雲門翠堤、統帥飯店等 4 棟建築物倒塌,造成 17 死 282 傷的慘劇,檢察官調查結果出爐,建築行為人失職有偷工減料之嫌,演變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請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就建築物倒塌可能應負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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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行為人於建築物發生重大事故(如倒塌致死傷)時的法律責任歸屬。考生應將答題結構分為「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三大主體,並針對每一主體分別從「行政責任(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契約責任)」及「刑事責任(刑法第193條、過失致死傷)」三個面向進行論述,條理分明地展現法規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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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建築物因偷工減料等失職行為導致倒塌並造成重大死傷,依據《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及《民法》、《刑法》等相關規定,起造人、設計人及監造人、承造人應依其權責劃分,分別負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茲分述如下: 【論述】

小題 (二)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和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基礎安全不足,應如何分別增加調查內容?(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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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施工中突發地質狀況的法定處置。看到「基礎施工期間」、「地層狀況不一致」、「安全不足」,應立即聯想並定位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章「地基調查」的相關規定(第65條)。作答策略需依題目要求「分別」論述,精確寫出法定的工程技術名詞(如:補充鑽探、取樣、載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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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旨在考查建築工程於基礎施工階段,面臨地層變異或安全疑慮時之法定處置與補充調查程序,核心法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論述】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規定,基礎施工期間,如發現地層狀況與原地基調查報告不符,或有影響基礎安全之虞時,應依下列規定「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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