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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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有三:1. 詐欺罪『既遂』之認定時點(被害人已匯出款項受有財產損害,但行為人因被害人匯錯帳號未取得財物,是否仍為既遂?)。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詐欺罪適用。3. 涉及成年人與少年(16歲丙)共同對少年(17歲丁)犯罪時,兒少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與刑法第18條減輕之競合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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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並受有損害,惟行為人未現實取得財物,是否構成詐欺罪既遂?
-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加重詐欺罪,其刑罰加減輕事由(兒少法第112條、刑法第18條)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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