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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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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既未遂判斷,以及兒少法加重規定的適用。考生應優先辨析『轉錯帳未取得財物』在詐欺罪中應論既遂或未遂,接著探討『三人以上』是否包含限制責任能力之少年,最後必須針對甲乙成年人與丙丁少年的身分關係,精確適用兒少法之加重規定與刑法第18條之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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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被害人轉帳錯誤致行為人未取得財物之詐欺既未遂認定;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之計算;成年人與少年共犯及對少年犯罪之兒少法加重適用。 【解析】 壹、甲、乙之刑責: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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