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泰國發送預錄的網路語音電話,假冒檢察官向臺灣境內的居民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安全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短時間內,已有多名受害人受騙。甲詐騙時所使用的受害者個人資料是由 16 歲高中學生乙,以論件計價的方式販賣給甲。乙雖擅長透過資訊安全漏洞從網路上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對於該詐騙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並不十分清楚。丙為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公民,被甲聘用處理金流,購買國外加密貨幣以隱匿甲犯罪所得流向。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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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確立刑法空間效力:本題涉及跨國犯罪,須優先運用刑法第4條(隔地犯結果地)與第5條第11款(加重詐欺)確保我國具有管轄權。2. 依序運用三階論分析各行為人:甲為詐騙及洗錢正犯;乙具備不確定幫助故意,同時涉及妨害電腦使用及個資法,且須論述其16歲之限制責任能力;丙為洗錢正犯,應特別注意引用113年最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條文(虛擬資產洗錢)。3. 總結競合關係與沒收新制,特別強調犯罪所得若發還被害人則不予沒收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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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電信詐騙之管轄權認定、加重詐欺與洗錢罪之該當性(含113年洗防法新制)、未成年人幫助犯之罪責認定,以及犯罪所得沒收之處置。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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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電信詐騙與洗錢
💡 跨國詐騙涉及管轄權認定、加重詐欺與洗錢罪競合及未成年責任。
- 依刑法第4條隔地犯及第5條第11款加重詐欺罪,我國對跨國詐騙具管轄權。
-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113年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屬一行為想像競合。
- 幫助犯(刑法第30條)須具備幫助故意,16歲乙依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刑。
- 沒收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之1)應落實第5項優先發還被害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