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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四 題

四、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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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加重詐欺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以及「成年人與少年共犯、對少年犯罪之刑罰加重」。解題時應先判定客觀上匯錯款是否構成既遂(實務採取得說),接著點出「三人以上」之加重條件與共同正犯關係,最後務必依各行為人之年齡(成年與否),精準適用《兒少法》第112條之加重規定與刑法限制責任能力之減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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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詐欺取財罪既未遂之認定(未取得財物之情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條件,以及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且對少年犯罪時《兒少法》第112條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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