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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泰國發送預錄的網路語音電話,假冒檢察官向臺灣境內的居民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安全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短時間內,已有多名受害人受騙。甲詐騙時所使用的受害者個人資料是由16歲高中學生乙,以論件計價的方式販賣給甲。乙雖擅長透過資訊安全漏洞從網路上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對於該詐騙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並不十分清楚。丙為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公民,被甲聘用處理金流,購買國外加密貨幣以隱匿甲犯罪所得流向。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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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多行為人且涉及跨國犯罪之綜合實例題。考生應先分析「刑法空間效力」(甲境外詐欺、丙境外洗錢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接著逐一檢驗甲(加重詐欺、洗錢正犯、個資法)、乙(幫助詐欺故意、個資法與限制責任能力減刑)、丙(洗錢罪之管轄權與成立)之罪責,最後務必交代競合與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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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電信詐欺之刑法空間效力、加重詐欺罪之款次認定、自我洗錢之處罰、幫助故意之認定,以及外國人境外洗錢之管轄權與沒收。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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