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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泰國發送預錄的網路語音電話,假冒檢察官向臺灣境內的居民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要求將資金轉移到安全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短時間內,已有多名受害人受騙。甲詐騙時所使用的受害者個人資料是由16歲高中學生乙,以論件計價的方式販賣給甲。乙雖擅長透過資訊安全漏洞從網路上取得他人個人資料,但對於該詐騙系統的具體運作方式並不十分清楚。丙為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公民,被甲聘用處理金流,購買國外加密貨幣以隱匿甲犯罪所得流向。試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分析甲、乙、丙前述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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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的多行為人且涉及跨國犯罪之綜合實例題。考生應先分析「刑法空間效力」(甲境外詐欺、丙境外洗錢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接著逐一檢驗甲(加重詐欺、洗錢正犯、個資法)、乙(幫助詐欺故意、個資法與限制責任能力減刑)、丙(洗錢罪之管轄權與成立)之罪責,最後務必交代競合與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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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跨國電信詐欺之刑法空間效力、加重詐欺罪之款次認定、自我洗錢之處罰、幫助故意之認定,以及外國人境外洗錢之管轄權與沒收。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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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詐欺與洗錢犯罪分析
💡 跨國電信詐欺涉及刑法效力、加重詐欺、個資法及洗錢罪之認定。
  • 刑法第4條採隔地犯,結果地(被害損害)在我國即有管轄權;加重詐欺符合第5條第11款世界罪效力。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冒充公務員(1款)及電子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3款)屬加重詐欺,應注意法條競合。
  • 幫助犯(第30條)之未必故意,僅需預見行為具不法用途且不違背本意;16歲乙應依第18條第2項減刑。
  • 外國人境外洗錢,若掩飾我國特定犯罪所得且妨害我國司法追訴,依實務見解屬結果地在我國,具管轄權。
🧠 記憶技巧:效力四五看地頭,加重三款要熟記;幫助未必有故意,洗錢沒收莫忘記。
⚠️ 常見陷阱:漏論個資法第41條與詐欺罪之想像競合;遺忘16歲限制責任能力人之減刑;誤認外國人在境外洗錢我國絕對無管轄權。
加重詐欺罪之款次競合 洗錢防制法之自我洗錢 刑事沒收新制(第3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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