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師的專業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理治療師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直接進行物理治療評估確認,更新診斷後,始得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
- B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 C 物理治療師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應停止執業
- D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或物理治療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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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專業醫療團隊中,當法律賦予不同專業人員不同的權責(如診斷權與執行權)時,若專業人員之間對處置方案產生疑慮,根據專業倫理與法律倫理,最合法的「溝通程序」應該是如何建立的?當權責重疊或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哪種程度的『確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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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物理治療師專業倫理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3條明文規定:「物理治療師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詢明醫師確認後,始得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因此,當物理治療師對醫師的醫囑或診斷產生疑慮時,依法必須先向原開立的醫師詢問清楚並取得確認,而不能如選項 A 所述直接自行進行評估並更新診斷。物理治療師並無擅自更改或更新醫師診斷的權限,選項 A 的敘述明顯違反法條規定,故為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