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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物理治療師的專業倫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物理治療師對於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如有疑點,應直接進行物理治療評估確認,更新診斷後,始得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
  • B 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 C 物理治療師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應停止執業
  • D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或物理治療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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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專業醫療團隊中,當法律賦予不同專業人員不同的權責(如診斷權與執行權)時,若專業人員之間對處置方案產生疑慮,根據專業倫理與法律倫理,最合法的「溝通程序」應該是如何建立的?當權責重疊或衝突時,法律通常會要求哪種程度的『確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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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角色邊界,這代表你對物理治療師法的執業範圍與醫事專業間的合作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臨床實務中是保護病人,也是保護自己的關鍵指標。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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