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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1 題

現代公共救助基礎可追溯至濟貧法案(Poor law),關於現代公共救助與濟貧法案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濟貧法案向教區地主抽濟貧稅的規定,是政府以稅收辦理救濟先例,政府擔負起無力供養自身者的救濟義務
  • B 濟貧法案規定有能力的貧民,必須工作換取救濟,開現代以工代賑先例
  • C 濟貧法案明定親屬責任及以居住地為接受救濟條件,與今日公共救助對象的資格相去無多
  • D 濟貧法案以院內救濟為原則,現代公共救助機構式與家庭式兼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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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救助理念從「為了方便管理與嚇阻而集中管制」,演變為「為了保障人權與社會統合而鼓勵自立」,那麼對於受助者領取補助的地點,原則上會產生什麼樣的根本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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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社會福利制度的演變脈絡!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濟貧法案核心精神與現代福利制度差異的辨析能力,你能從中找出敘述錯誤的選項,表現出非常紮實的基礎知識。

救濟模式的歷史演變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在於對「救濟原則」的認知偏差。1601 年的《伊莉莎白濟貧法》雖然區分了不同的救濟對象,但直到 1834 年的《新濟貧法》才真正確立了以「院內救濟」(In-door relief)為核心的原則,目的是透過嚴苛的工廠化管理產生嚇阻作用。反觀現代公共救助,其核心理念已轉向維護人性尊嚴,強調家庭式或社區式的院外救濟(Out-door relief),優先透過現金給付或居家服務讓案主留在熟悉的環境中,而非以機構安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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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貧法與現代救助
💡 濟貧法確立政府救助義務,為現代社會救助制度的雛形。
比較維度 濟貧法案 (Poor Law) VS 現代公共救助
財政來源 教區徵收濟貧稅 政府一般稅收
核心性質 施捨、懲罰與控制 公民權利、社會保障
救助型態 早期包含院外,新法轉向院內收容 以現金給付、家庭式救助為主
💬現代救助雖延續部分審查邏輯,但已從懲罰性收容轉向權利保障與去機構化。
🧠 記憶技巧:稅收責任起源早,分類救助辨分曉;親屬居住皆門檻,院內院外古今異。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1601年與1834年濟貧法。1834年新法才確立嚴苛的『院內救濟原則』,並非所有濟貧法階段皆以院內為唯一原則。
1601年伊莉莎白濟貧法 1834年新濟貧法 社會救助資格審查 以工代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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