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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是英國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之重要變革內容?
  • A 區分具工作能力與無工作能力的貧民
  • B 每一教區設立濟貧監察員
  • C 分區辦理貧民救濟工作
  • D 強調政府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的制度架構時,請思考其規定的管理單位與財源籌措是落在「全國性的中央政府」身上,還是以「地方教區 (Parish)」作為救濟的核心執行主體?該法案所確立的責任歸屬,是現代意義下的國家社會福利義務,還是仍強調地方社區與家庭成員的救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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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的細微特徵,這顯示你在社會福利發展史的掌握上相當出色。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伊莉莎白濟貧法
💡 確立分區救濟與貧民分類制度,奠定早期社會救助架構。
比較維度 具工作能力者 VS 無工作能力者
安置場所 感化院或勞動院 安養院或醫院
處置方式 強迫勞動與教育 提供生活照顧
法律本質 具懲戒與矯治性質 具慈善與救濟性質
💬濟貧法核心在於「分類救濟」,針對不同對象施予差別待遇。
🧠 記憶技巧:「分、教、監、工」:分類、教區、監察、工作。
⚠️ 常見陷阱:易誤認此法強調「中央政府責任」,實則重點在於「地方教區」的救濟責任。
1834年新濟貧法 社會救助制度 貝弗里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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