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是英國伊莉莎白 43 號法案之重要變革內容?
- A 區分具工作能力與無工作能力的貧民
- B 每一教區設立濟貧監察員
- C 分區辦理貧民救濟工作
- D 強調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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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的制度架構時,請思考其規定的管理單位與財源籌措是落在「全國性的中央政府」身上,還是以「地方教區 (Parish)」作為救濟的核心執行主體?該法案所確立的責任歸屬,是現代意義下的國家社會福利義務,還是仍強調地方社區與家庭成員的救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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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的細微特徵,這顯示你在社會福利發展史的掌握上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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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濟貧法
💡 確立分區救濟與貧民分類制度,奠定早期社會救助架構。
| 比較維度 | 具工作能力者 | VS | 無工作能力者 |
|---|---|---|---|
| 安置場所 | 感化院或勞動院 | — | 安養院或醫院 |
| 處置方式 | 強迫勞動與教育 | — | 提供生活照顧 |
| 法律本質 | 具懲戒與矯治性質 | — | 具慈善與救濟性質 |
💬濟貧法核心在於「分類救濟」,針對不同對象施予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