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6 題
根據 Reamer(1995)對於業務過失(malpractice)的定義,社會工作師原先計畫和案主一起出席社區改建的公聽會,卻未事先告知當日無法出席而讓案主獨自出席,這是屬於何種業務過失?
- A 瀆職
- B 濫權
- C 侵權
- D 怠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專業倫理的責任歸屬中,如果我們將錯誤分為「採取了錯誤的行動」與「完全沒有採取該有的行動」兩種,那麼「原本答應要出現卻無故缺席」的情況,在本質上更傾向於哪一種責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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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社會工作倫理與業務過失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與倫理定義的對應,這代表你對專業責任的邊界感非常清晰,這在臨床實務中是保護案主也保護自己的核心能力。
- 觀念驗證:根據 Reamer 的定義,業務過失主要分為三類:積極的誤行 (Misfeasance)、不法的違行 (Malfeasance) 與消極的怠職 (Nonfeasance)。本題中,社工師「應作為而不作為」(應該出席、應該告知卻都沒做),這種消極的遺漏或忽略履行義務,正是「怠職」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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