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6 題
根據 Reamer(1995)對於業務過失(malpractice)的定義,社會工作師原先計畫和案主一起出席社區改建的公聽會,卻未事先告知當日無法出席而讓案主獨自出席,這是屬於何種業務過失?
- A 瀆職
- B 濫權
- C 侵權
- D 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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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我們把專業人員的過失大致分成「做了不該做的事」和「沒做應該做的事」,你覺得這位社工「答應出席卻沒出現」的行為,比較符合哪一種分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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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業務過失」的理解。
Reamer 業務過失的分類
根據 Reamer(1995)的分類,怠職(nonfeasance)是指專業人員「未執行」應盡的責任或義務。在這個情境中,社工原本承諾要陪同案主出席公聽會,卻沒有出現,也未事先告知,這完全符合「應作為而不作為」的定義。相對地,「瀆職」(malfeasance)通常是指執行業務時做出了不當或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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