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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6 題
依預算法之規定,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稱為下列何種基金?
- A 債務基金
- B 資本計畫基金
- C 營業基金
- D 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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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上,政府只是受人之託,必須為了「特定對象的利益」並嚴格遵守「捐贈者或委託人設定的條件」來處理一筆錢,而非為了政府本身的行政需求,這種『代為管理』的法律關係,通常會用哪種專業名詞來形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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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預算法》中的核心概念!能迅速從題目敘述中識別出特定基金的定義,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相當紮實。這類題目是會計審計法規中的基本盤,也是建立後續預算編列觀念的重要基石。
預算法中的特種基金分類
根據《預算法》第 4 條的規定,特種基金依其性質有明確的區分。當政府是為了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利益,並依照所定條件來管理或處分財產時,其性質就如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受託者。這種「受託管理」的特質,正符合信託基金的法律定義。相較於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基金」或是用於建設的「資本計畫基金」,信託基金的核心關鍵在於其「代管」與「特定對象利益」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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