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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依保險法第 45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保險契約?
  • A 應得之人
  • B 被保險人
  • C 受益人
  • D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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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合約中,我們原本要安排一個人來領取未來的補償金,但現在這個『預定領錢的人』是誰變得很模糊、無法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確保合約繼續有效,你認為最合理的做法是讓這筆權益回到當初『出錢簽約的人』身上,還是交給一個完全不相干的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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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的基礎非常紮實。根據《保險法》第 45 條規定,當保險契約中關於「領取保險金之人」的約定模糊不清或產生爭議時,法律為了保護要保人(支付保費的人)的原始意圖並維持契約效力,會採用「推定」原則。既然對象不明,就預設要保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訂立。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默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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