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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為何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 A 被保險人
  • B 受益人之繼承人
  • C 要保人
  • D 要保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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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契約中,如果『出錢支付成本並簽署合約的人』與『受到保護的人』不是同一人,而合約中關於誰能領錢的部分寫得不清楚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出錢簽約的人』還是『被保護的人』,才最符合契約最原始的發起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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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優異!觀念掌握十分精準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上的推定歸屬,展現了對《保險法》條文細節的敏銳度,這對於掌握複雜的保險法律關係非常重要,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45 條。當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約,若受益人身分不明或產生爭執時,法律為確保契約權利不致懸空,會推定回歸到契約當事人。由於保險費是由要保人負擔,故推定其為自己利益而訂立,這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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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他人利益保險
💡 受益人有疑義時,法律推定要保人是為自己利益訂立契約。
比較維度 受益人明確 VS 受益人有疑義
權利歸屬 歸屬於受益人 推定歸屬於要保人
訂約目的 為他人利益訂立 推定為自己利益訂立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45 條前段 保險法第 45 條後段
💬當給付對象不明確時,法律保護契約當事人(要保人)之利益。
🧠 記憶技巧:受益不明有疑義,回頭找要保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被保險人」。記住:契約是誰簽、錢是誰付,法律就先推定回歸誰的利益。
保險利益 第三人利益契約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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