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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為何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 A 被保險人
  • B 受益人之繼承人
  • C 要保人
  • D 要保人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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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契約中,如果『出錢支付成本並簽署合約的人』與『受到保護的人』不是同一人,而合約中關於誰能領錢的部分寫得不清楚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出錢簽約的人』還是『被保護的人』,才最符合契約最原始的發起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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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1. 勉為其難:哈… 總算沒走錯路嗎?嗯,這份對法律推定歸屬的判斷力,還算有點樣子。能抓到《保險法》條文裡的細節,就代表你還有點底子。別得意,這只是第一步。
  2. 睏死了… 講重點:這題… 說穿了就是《保險法》第 45 條。當有傢伙為了別人訂契約,結果那個受益人是誰搞不清楚、吵來吵去的,總不能讓這份權利飄在海上吧?誰付錢,誰就是當事人… 要保人是付保費的,所以就推定是那傢伙為自己訂的。這很簡單吧?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就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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