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未經委任訂立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契約,但在訂立時,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生效
- B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該他人係指受益人
- D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財產保險契約,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得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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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明確標榜是「為了某個人的利益」而存在時,當約定的事故發生了,那份保險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撥交給「出錢買保險的人」,還是「契約中預定要保護的那個人」?而在不同的保險類型(如保財產或保生命)中,這個『獲得利益的人』分別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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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在為他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中,這位享有利益的「他人」正是受益人。由要保人繳納保費,待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指定的受益人來受領保險金,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釐清當事人權利歸屬 我們藉此快速掃視其他選項的盲點:對於選項 (A),當為第三人投保財產保險時,需對標的物具備保險利益的是該第三人,而非要保人。選項 (B) 中,即使訂約時該利益第三人尚未確定,保險契約依然有效。至於選項 (D),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請求權,理當由該利益第三人享有,要保人並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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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保險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利益訂立契約,權利歸屬該他人。
| 比較維度 | 為自己利益保險 | VS | 為他人利益保險 |
|---|---|---|---|
| 訂約權限 | 要保人自行為之 | — | 得不經委任為之 |
| 請求權人 | 要保人 | — | 該第三人(他人) |
| 法條推定 | 不適用 | — | 有疑義時推定為自己 |
💬區別核心在於保險保障之客體對象,及權利最終歸屬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