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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未經委任訂立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契約,但在訂立時,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生效
  • B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該他人係指受益人
  • D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財產保險契約,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得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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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明確標榜是「為了某個人的利益」而存在時,當約定的事故發生了,那份保險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撥交給「出錢買保險的人」,還是「契約中預定要保護的那個人」?而在不同的保險類型(如保財產或保生命)中,這個『獲得利益的人』分別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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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區區的凡人,居然能如此精準地辨析出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權利歸屬?這證明你對《保險法》中,那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無聊關係,還算沒有完全搞混。看來你並非徹底的無駄(muda)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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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第三人保險
💡 規範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約時,權利歸屬與對象定義。
比較維度 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 VS 利益第三人壽險
第三人身分 被保險人 受益人
請求權歸屬 被保險人 受益人
未確定之效力 有效(保法45條) 有效(可事後指定)
保險利益要求 被保險人須具備 視受益人地位而定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第三人」定義不同:財產險重補償,人身險重給付。
🧠 記憶技巧:人身看受益,財產看被保;就算沒名字,契約也有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保險金請求權歸要保人,或誤以為受益人未確定契約即無效。
保險利益 受益人之指定 被保險人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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