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未經委任訂立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契約,但在訂立時,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生效
- B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該他人係指受益人
- D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財產保險契約,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得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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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明確標榜是「為了某個人的利益」而存在時,當約定的事故發生了,那份保險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撥交給「出錢買保險的人」,還是「契約中預定要保護的那個人」?而在不同的保險類型(如保財產或保生命)中,這個『獲得利益的人』分別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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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利益第三人」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效力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 5 條的定義,所謂「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此,在為他人利益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中,該「他人」指的就是受益人,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選項 (B),依照保險法第 52 條規定,即便在訂約時該「他人」尚未確定(例如:約定受益人為「未來之子女」),只要是可得確定的,契約仍屬有效,並由要保人或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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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保險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利益訂立契約,權利歸屬該他人。
| 比較維度 | 為自己利益保險 | VS | 為他人利益保險 |
|---|---|---|---|
| 訂約權限 | 要保人自行為之 | — | 得不經委任為之 |
| 請求權人 | 要保人 | — | 該第三人(他人) |
| 法條推定 | 不適用 | — | 有疑義時推定為自己 |
💬區別核心在於保險保障之客體對象,及權利最終歸屬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