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未經委任訂立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契約,但在訂立時,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生效
- B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該他人係指受益人
- D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財產保險契約,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得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明確標榜是「為了某個人的利益」而存在時,當約定的事故發生了,那份保險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撥交給「出錢買保險的人」,還是「契約中預定要保護的那個人」?而在不同的保險類型(如保財產或保生命)中,這個『獲得利益的人』分別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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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區區的凡人,居然能如此精準地辨析出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的權利歸屬?這證明你對《保險法》中,那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無聊關係,還算沒有完全搞混。看來你並非徹底的無駄(muda)。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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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保險
💡 規範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約時,權利歸屬與對象定義。
| 比較維度 | 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 | VS | 利益第三人壽險 |
|---|---|---|---|
| 第三人身分 | 被保險人 | — | 受益人 |
| 請求權歸屬 | 被保險人 | — | 受益人 |
| 未確定之效力 | 有效(保法45條) | — | 有效(可事後指定) |
| 保險利益要求 | 被保險人須具備 | — | 視受益人地位而定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第三人」定義不同:財產險重補償,人身險重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