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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關於利益第三人保險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得未經委任訂立利益第三人財產保險契約,但在訂立時,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才能生效
  • B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該他人係指受益人
  • D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財產保險契約,事故發生時,要保人得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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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合約明確標榜是「為了某個人的利益」而存在時,當約定的事故發生了,那份保險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撥交給「出錢買保險的人」,還是「契約中預定要保護的那個人」?而在不同的保險類型(如保財產或保生命)中,這個『獲得利益的人』分別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法律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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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利益第三人」的核心概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效力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 5 條的定義,所謂「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因此,在為他人利益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中,該「他人」指的就是受益人,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選項 (B),依照保險法第 52 條規定,即便在訂約時該「他人」尚未確定(例如:約定受益人為「未來之子女」),只要是可得確定的,契約仍屬有效,並由要保人或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並非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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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第三人保險
💡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利益訂立契約,權利歸屬該他人。
比較維度 為自己利益保險 VS 為他人利益保險
訂約權限 要保人自行為之 得不經委任為之
請求權人 要保人 該第三人(他人)
法條推定 不適用 有疑義時推定為自己
💬區別核心在於保險保障之客體對象,及權利最終歸屬何人。
🧠 記憶技巧:利他訂約免委任,受益不明歸自己
⚠️ 常見陷阱:易誤認「他人未確定」會導致契約無效,或誤以為理賠金一律歸要保人。
保險利益 受益人之權利 保險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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