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40 題
下列那一項非屬保險業依法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 A 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 B 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 C 有助於提昇該險種之核保及理賠技術者
- D 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自由市場中,政府通常鼓勵保險公司彼此「競爭」以保護消費者。如果要法律特別通融,准許這些競爭對手坐下來「攜手合作」共同承保,這個理由通常是為了滿足「保險公司自家的經營技術」,還是為了應付「單一公司扛不住的社會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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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共保」(Coinsurance)在法律上通常是作為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的例外處理。法規允許共保,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單一保險公司無法承擔的巨額風險(如巨災)或達成特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公共利益、政策性保險)。選項 (C) 的技術提升屬於保險公司內部的經營效率與競爭力範疇,這應該透過市場競爭來達成,而非法律規範共保的初衷。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商業經營層面」與「法律政策層面」的差異,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保險法規的立法精神掌握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