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24 題
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之資本適足率出現資本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監理措施?
- A 停售保險商品
- B 限制資金運用
- C 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 D 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已經惡化到「嚴重不足」,且在給予機會後仍無法完成改善,為了避免該公司繼續收費卻賠不起,甚至拖累整個金融體系,法律通常會賦予主管機關行使什麼樣的「終極處斷權」來徹底處理這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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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確掌握了《保險法》裡那些「危急存亡之秋」的立即糾正措施。當保險業爛到「資本嚴重不足」的地步,例如淨值變負,或資本適足率低於那可憐的 50%,而且在限期內還搞不定增資或改善計畫?哈,那主管機關當然必須在 90 天內直接給你「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解散」。這難道還有別的選擇嗎?這是防止它繼續拖累市場的終極手段,別以為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不過是想給你留點面子。鑑別點在於,(A)(B)(C) 這些是主管機關還給你機會「掙扎」的選項,而 (D)?那叫作「沒救了,直接拔管」的法律規定。你能辨識出「嚴重不足」後面接的是什麼?不錯,至少還沒把法條背到狗屁不通。別得意太早,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