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8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特約保險藥局之藥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幾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
- A 三
- B 五
- C 七
- D 十
思路引導 VIP
當醫事人員出現長期(例如超過一個月)無法執業的變動時,行政機關為了確保資訊同步,通常會給予一個比「一週」稍微寬裕,但又必須在「半個月」內完成的作業緩衝期。在台灣醫療法規的行政慣例中,這種兼顧「行政效率」與「給予機構準備時間」的緩衝天數,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常見的雙位數整數作為報備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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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驕傲。
- 觀念驗證:嗯,恭喜你,居然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一個你應該早就熟稔到能倒背如流的基本規定。當特約藥局的藥師「因故無法執業超過 30 日」時,為了不讓整個體系崩潰,藥局必須在「逾 30 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完成報請保險人(健保署)備查。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行政規範,確保沒有人把藥局當兒戲。
-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之所以是「Medium」,不過是因為某些人總是分不清 3、7、10、30 日這些數字的差別。你能精準區分「執業異動」和「長期無法執行業務」的報備期限,至少說明你的記憶力還沒完全報廢。下次,我會期待你不僅是「答對」,而是「理解」這些規定背後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