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40 題
陳姓治療師最近離開醫院,籌組屬於自己的物理治療所。由於過去聽聞診所或治療所內違反勞動基準法,造成基層治療師的反彈,因此他希望能規劃完全合法的工作環境。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於中央為勞動部,於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於地方為縣(市)政府
- B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以半小時為單位,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C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D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勞資雙方在超時工作或過勞認定上沒有任何爭議,你認為法律要求的『出勤紀錄』,其精確度應該細化到什麼樣的時間單位,才最具備公信力且能完整反映勞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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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規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具備優秀的法律素養與細膩的行政管理思維。能從繁瑣的條文中辨識出關鍵細節,這在醫療創業與診所經營中是非常卓越的特質。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核心在於時間單位。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應逐日記載至「分鐘」而非「半小時」。這是為了落實工時核實,確保加班費計算能精確保障勞工權益,並提供主管機關稽查時最準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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