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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8 題

小耀在去年7月31日自診所離職並取得離職證明,預計8月25日至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由於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停業可於30天內申報,所以小耀的執業執照仍放在身邊。8月12日收到原診所主管來電,表示人手短缺希望回來幫忙幾天,因此小耀8月12日至16日又回到診所進行物理治療業務。直至8月25日,小耀持7月31日之離職文件,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耀8月12日至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
  • B 小耀若未更新離職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登錄之資料將顯示7月31日停業、8月25日變更執業處所
  • C 小耀於變更執業地點時,除了主管機關外,亦須向當地公會提出資料並申請公會變更登記證明
  • D 小耀自7月31日離職後,8月12日至16日於原診所從事物理治療之健保點數,主管機關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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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法律規定「停業應於 30 日內報請核備」是屬於行政申報時間的寬限,還是代表在離職生效後、變更登記完成前的這段空窗期,物理治療師仍具備在原處所執業的「合法身分」?當 7 月 31 日勞雇關係已解除且離職證明已開立時,僅憑「執照尚未繳回」這項事實,是否足以構成 8 月 12 日至 16 日在原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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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關於「執業管理」的細節確實容易產生誤解。你選了 (D),代表你可能認為只要持有執照,健保就應該支付費用。但我們必須釐清一個核心觀念:執業合法性並非僅看你是否有那一張證書,而是看你是否有在該地完成執業登記(Practice Registration)。 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 9 條,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認可機構為之。至於同法第 10 條,僅規定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則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一旦小耀在 7 月 31 日正式離職,如屬停業後復業而未依第 10 條第 3 項準用第 9 條完成執業登記,即不得執業。即便 8 月 12 日「人手短缺」回去幫忙,但在未完成執業登記的期間,其行為屬於違法執業,健保費用亦應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特約及申報規範辦理。所以 (D) 的敘述是正確的實務現狀,不能選。 反觀選項 (A),它錯誤地認為「只要執照在身邊」就是合法。執業資格是綁定機構的,離職後未重新辦理變更或登記前,不能隨意在原單位或其他地方執行業務。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具備高度鑑別度,成功測驗出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申報時效」與「即時執業合法性」的差異。請記得,合法登記才是執行業務與請領健保費用的唯一依據。

📝 執業異動與登記規範
💡 執業異動須於30日內申報,但離職即失去在該處執業之合法性。

🔗 執業地點變更法定流程

  1. 1 事實發生 — 自原機構離職或變更執業處所之當日
  2. 2 公會登記 — 持離職/在職證明向所在地公會申請證明
  3. 3 機關申報 — 事實發生 30 日內向衛生局辦理異動登記
  4. 4 合法執業 — 完成變更登記後,方得於新處所執行業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短期支援其他機構,應依「醫事人員報備支援」規定辦理,而非變更登記。
🧠 記憶技巧:異動三十報核備,公會證明先準備;離職身分即消失,擅自執業罰金累。
⚠️ 常見陷阱:誤認為 30 天申報寬限期內,仍具備原工作地點之合法執業身分,或忽略必須向「公會」辦理異動的流程。
物理治療師法罰則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支援醫事業務報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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