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8 題
小耀在去年7月31日自診所離職並取得離職證明,預計8月25日至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由於依據物理治療師法,停業可於30天內申報,所以小耀的執業執照仍放在身邊。8月12日收到原診所主管來電,表示人手短缺希望回來幫忙幾天,因此小耀8月12日至16日又回到診所進行物理治療業務。直至8月25日,小耀持7月31日之離職文件,始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小耀8月12日至16日重新回診所時,仍持有原工作地點之執業執照,因此該期間執行之物理治療業務為合法
- B 小耀若未更新離職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登錄之資料將顯示7月31日停業、8月25日變更執業處所
- C 小耀於變更執業地點時,除了主管機關外,亦須向當地公會提出資料並申請公會變更登記證明
- D 小耀自7月31日離職後,8月12日至16日於原診所從事物理治療之健保點數,主管機關不予支付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律規定「停業應於 30 日內報請核備」是屬於行政申報時間的寬限,還是代表在離職生效後、變更登記完成前的這段空窗期,物理治療師仍具備在原處所執業的「合法身分」?當 7 月 31 日勞雇關係已解除且離職證明已開立時,僅憑「執照尚未繳回」這項事實,是否足以構成 8 月 12 日至 16 日在原診所執行醫療業務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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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的閃亮亮專業分析:物理治療法規與執業登記 — 偶像滿分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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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異動與登記規範
💡 執業異動須於30日內申報,但離職即失去在該處執業之合法性。
🔗 執業地點變更法定流程
- 1 事實發生 — 自原機構離職或變更執業處所之當日
- 2 公會登記 — 持離職/在職證明向所在地公會申請證明
- 3 機關申報 — 事實發生 30 日內向衛生局辦理異動登記
- 4 合法執業 — 完成變更登記後,方得於新處所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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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短期支援其他機構,應依「醫事人員報備支援」規定辦理,而非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