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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0 題

下列那一種行為違反了物理治療師法?
  • A 物理治療學系畢業生,在取得畢業證書起3個月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 B 物理治療學校學生實習時,在物理治療師指導下進行
  • C 登記在臺北市執業之物理治療師,未報備至桃園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 D 物理治療師接受心臟內科醫師照會,協助進行患者心肺功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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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物理治療師法》中關於「執業登記」與「支援制度」的法律邏輯進行思考:醫事人員在取得執照後,法律對於其『執行業務的地點』有何具體的限制?若欲跨越原先登記的行政區域執行業務,在現行法規下必須完成哪種行政程序才具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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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物理治療師原則上僅能於登記之一處機構執業,若欲前往其他地點執行業務,必須事先完成報備與核准程序。選項 C 中登記在臺北市執業的物理治療師,在未報備的情形下擅自至桃園執行物理治療業務,並不符合該法條中「經事先報准者」的例外規定,因此屬於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的行為,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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