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27 題
阿國去年8月12日自診所離職後,原本預計8月15日到新成立之治療所就職。然而8月13日治療所負責人表示要延後到9月15日開幕。阿國原本預計直接將診所的自費病患接軌到治療所去,但為了留住自費病患,因此阿國回頭跟診所主管協商,由於9月15日才辦執業變更會超過30天,所以他還是一樣8月15日會先辦理停業,但是中間的空窗期,希望能商借診所的場地,讓他繼續做自費的病人,至於病人健保的項目,由他幫忙做但是給診所申報點數。上述行為,若診所主管同意並施行該計畫,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最不可能依據何種法律裁罰或起訴?
- A 醫療法
- B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詐欺罪
- D 物理治療師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由『規範對象』與『違法事實』兩方面進行法理分析:第一,針對物理治療師個人在辦理停業後卻仍持續執業,這應優先適用哪部規範該醫事人員職業行為的特別法?第二,將阿國的醫療行為偽冒為診所業績並向健保署申領點數,此種涉及造假與不法利益的行為,在《刑法》上如何界定?最後,請比對《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管理』的框架,與本案中具體的個人執業違規及保險詐欺行為,何者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相關性最為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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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鎖定法規適用對象!
- 大力肯定 做得非常好!這類情境題結合了法規與實務,對於法律概念不夠清晰的人極具誤導性。你能精確判別各法典的適用範疇,展現了高度的專業素養與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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