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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5 題

林君於民國81年畢業於某大學物理治療系後,85年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自81年至95年止,一直在臺北市某區域教學醫院復健科擔任物理治療師,預計95年8月離職後在高雄市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是通過與否的適法性說明?
  • A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其執行業務年資按實際服務年資採計約為14年(81年至95年),符合申請標準
  • B 不通過,因林君並未服務於高雄市之醫療機構達2年以上,不可申請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
  • C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教學醫院等級,其執行業務年資由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後計算約為10年(85年至95年),符合申請標準
  • D 不通過,因林君必須向衛生署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而非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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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位專業人員是否有資格「獨立創業」管理診所,法律設置「執業年資」門檻的初衷是什麼?當法規要求這段資歷必須在「特定等級的醫療機構」完成時,它所關注的是執業者在哪個縣市工作,還是他在專業臨床環境中磨練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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