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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35 題

林君於民國81年畢業於某大學物理治療系後,85年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自81年至95年止,一直在臺北市某區域教學醫院復健科擔任物理治療師,預計95年8月離職後在高雄市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是通過與否的適法性說明?
  • A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其執行業務年資按實際服務年資採計約為14年(81年至95年),符合申請標準
  • B 不通過,因林君並未服務於高雄市之醫療機構達2年以上,不可申請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
  • C 通過,依法林君服務於教學醫院等級,其執行業務年資由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後計算約為10年(85年至95年),符合申請標準
  • D 不通過,因林君必須向衛生署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而非高雄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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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位專業人員是否有資格「獨立創業」管理診所,法律設置「執業年資」門檻的初衷是什麼?當法規要求這段資歷必須在「特定等級的醫療機構」完成時,它所關注的是執業者在哪個縣市工作,還是他在專業臨床環境中磨練了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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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物理治療所設立條件及年資採計的適法性。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規定:「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林君預計在高雄市設立物理治療所,依法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申請即可,無須向中央機關申請,且法規並未限制必須在預定設立處所的同一縣市具有服務經驗。 關於設立者的資格,同條明文:「前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林君在臺北市區域教學醫院復健科擔任物理治療師,符合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服務的條件。 至於年資的計算標準,該條進一步規定:「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林君雖於民國85年才取得物理治療師證書,但其自民國81年起即一直在醫院執行物理治療業務,符合法條但書中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的規定。因此,林君自民國81年至95年的實際服務年資約14年得併予採計,已遠超過法定的二年以上標準。綜上所述,林君的申請符合法規各項標準,故選項A的適法性說明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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