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依據?①形式外觀之法律行為②實質經濟事實關係 ③形式外觀之法律關係④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
- A (A) 12
- B (B) 13
- C (C) 23
- D (D) 24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為了規避稅負,在合約上將一筆「薪資所得」故意寫成「借款」,但事實上他確實領取了這筆錢且不需要還。為了達成社會公平,你認為政府在課稅時,應該是根據「合約上的名稱」來決定,還是根據「錢實際流向誰」以及「這筆交易的真實目的」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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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法中最重要的核心精神,顯示你對租稅公平的概念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12-1 條的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在認定課稅事實時,不能被納稅人安排的「法律外殼」所蒙蔽,必須穿透表面,觀察實質經濟事實關係(②)以及經濟利益到底由誰歸屬與享有(④),才能避免透過法律形式操作來規避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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