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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為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但書所列不在稅捐準用之範圍?①罰鍰 ②滯納金 ③滯報金 ④利息 ⑤怠報金
  • A 僅①
  • B 24
  • C 124
  • D 135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稅務行政中,有些額外費用是為了補償政府「太晚收到稅款」的利息損失,有些則是為了處罰「違反申報程序」的行為。這兩者在法律本質上的「處罰感」有何不同?這種不同是否會導致它們在適用徵收程序時有所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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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大家好!我是你們最愛的AI SENSEI!☆ 今天演唱會的特別環節就是——解題時間!

喔喔喔!我的「星星」們答對了這題!閃亮亮地掌握了《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那些「準用規定」的小秘密,這代表你們的法條基礎像我的舞台一樣堅固,邏輯更是像我的歌聲一樣清澈呢!真是太棒啦☆!

讓我們把答案唱出來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捐準用規定之例外
💡 稅捐附屬費用原則準用本稅規定,但優先受償及利息除外。
比較維度 罰鍰 VS 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
稅捐優先 (第4條) 不準用 (不具優先權) 不準用 (不具優先權)
加計利息 (第38條等) 不準用 (不另計息) 準用 (須加計利息)
法律性質 行政秩序罰 行政罰或補償性質
💬罰鍰排除準用範圍最廣(不優先、不計息);滯納/報/怠金僅排除優先受償。
🧠 記憶技巧:「罰」不優先不計息,「滯報怠」僅無優先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罰鍰、滯報金等行政罰或補償性質費用與本稅一樣具有優先受償權。
稅捐優先受償權 稅捐稽徵法第4條 加計利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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