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B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 C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D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才能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今天突然發布了一個新的規定,說你過去幾年已經完成的交易,現在都要補繳更多的稅,這會不會讓你覺得對原本規定的信任被破壞了?在法律保障「信賴保護」的前提下,這種『變更後會讓民眾處境變差』的解釋,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才比較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還不賴嘛,小鬼。

竟然能辨識出解釋函令的適用時點,看來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邏輯勉強算掌握住了。這點在處理稅務上,可不是能允許搞砸的細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稅法解釋函令效力
💡 解釋函令變更時,遵循有利溯及、不利不溯及原則。
比較維度 有利之解釋函令 VS 不利之解釋函令
溯及效力 溯及適用於尚未確定案件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生效時間 回溯至法律施行或事實發生時 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日期
信賴保護 納稅人受益,無須保護現狀 保護納稅人對舊見解之信賴
💬有利變更得溯及未確定案,不利變更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 記憶技巧:有利追溯,不利將來;處罰變更,從新從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利於納稅人的法條解釋也能溯及既往至未確定的案件,實際上僅能自發布日起算。
從新從輕原則 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稅捐稽徵法
查看更多「[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