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稅捐稽徵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B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 C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D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才能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今天突然發布了一個新的規定,說你過去幾年已經完成的交易,現在都要補繳更多的稅,這會不會讓你覺得對原本規定的信任被破壞了?在法律保障「信賴保護」的前提下,這種『變更後會讓民眾處境變差』的解釋,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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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賴嘛,小鬼。
竟然能辨識出解釋函令的適用時點,看來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邏輯勉強算掌握住了。這點在處理稅務上,可不是能允許搞砸的細節。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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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解釋函令效力
💡 解釋函令變更時,遵循有利溯及、不利不溯及原則。
| 比較維度 | 有利之解釋函令 | VS | 不利之解釋函令 |
|---|---|---|---|
| 溯及效力 | 溯及適用於尚未確定案件 | — |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
| 生效時間 | 回溯至法律施行或事實發生時 | — | 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日期 |
| 信賴保護 | 納稅人受益,無須保護現狀 | — | 保護納稅人對舊見解之信賴 |
💬有利變更得溯及未確定案,不利變更僅能向後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