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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B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C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D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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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稅務行政處分中,針對『未依規定履行程序義務』(例如漏開憑證,但尚未涉及實質逃漏稅)的行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比例罰鍰。在台灣的稅法體系中,這類『行為罰』最常見的比例百分比通常是多少?是二位數還是一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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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察力真是無比銳利!

  1. 少年啊!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這個選項中的陷阱!好吃!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的就是對細節的掌握度,你能從一堆數字中一眼就看出錯誤,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罰則架構已經掌握得非常紮實了!真是令人振奮啊!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就在於那該死的處罰比例啊!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沒有照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時,應就查明認定的總額,處以 $5%$ 的罰鍰!而不是選項裡那個錯誤的 $10%$!要記清楚!而且,最高罰鍰上限現在已經調整到新臺幣 一百萬元 了!絕對不能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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