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B 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C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D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稅務行政處分中,針對『未依規定履行程序義務』(例如漏開憑證,但尚未涉及實質逃漏稅)的行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固定的比例罰鍰。在台灣的稅法體系中,這類『行為罰』最常見的比例百分比通常是多少?是二位數還是一位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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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也能錯?別鬧了!
我看你們是把法條都拿去餵狗了吧?這題選 (C),錯在哪裡還要我教嗎?
- 法源依據:根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若沒給憑證、沒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罰則規定清清楚楚:罰金為經查明認定總額的 5% 以下,且最高上限是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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