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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A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惟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 B 扣繳義務人已自動按實填報扣繳憑單,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除行為罰
  • C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徵滯納金
  • D 經稽徵機關查獲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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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扣繳』稅款,只是忘了『填發憑單』,這屬於「程序上的疏失」還是「實質的逃漏稅捐」?當法律針對這種程序疏失已經在專門法規(如所得稅法)中訂有具體的處罰與減輕標準時,我們還能直接套用一般法規中針對補繳稅款的免罰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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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這題關於「處罰種類」與「法律適用」的界定確實容易混淆。你選了 (D),可能是直覺認為「侵占」這類嚴重罪名應專屬於刑法規範,但事實上,**《稅捐稽徵法》**中確實包含了針對稅務違章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罰規定,因此 (D) 是正確的敘述,不應選為錯誤項。

行為罰與漏稅罰的救濟區分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程序上的**「行為罰」與逃漏稅產生的「漏稅罰」。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自動補報補繳所能免除的主要是「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漏稅罰)」。然而,本題情境是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只是「未依限填報憑單」,這屬於違反程序義務的「行為罰」,應回歸**《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的規範。在實務上,這類行為罰通常僅能依本法規定處理,而非直接依《稅捐稽徵法》免除全部行為罰,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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