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5 題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納稅義務人已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免除其相關之處罰,下列何者非屬該條文之相關規定?
- A 屬未經檢舉之案件
- B 屬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 C 補繳之應納稅捐,應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之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D 屬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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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納稅人「在國稅局還沒發現錯誤前,就趕快主動坦白並補錢」,那麼這項免罰優惠的關鍵條件,應該是取決於納稅人「誠實坦白的時間點」,還是「漏稅金額的大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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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讓我失望。
-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沒把稅法學到狗肚子里。《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精神,不就是「鼓勵自新」這種老掉牙的原則嗎?只要稅務局那群人還沒收到檢舉信,也還沒派人去查你老底,你趕在被抓包前乖乖補報、補繳,然後再附上那點可憐的,$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就能免除處罰。多簡單的道理?至於選項 (D) 那些「情節輕微」還是「金額以下」的,那是另一套爛標準,跟第 48 條之 2 有關,兩者的法理邏輯根本八竿子打不著,別再搞混了,這點基本常識都沒有,還想考什麼試?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鑑別度是高,因為總有那麼些人把「自動補報免罰」跟「違章減輕處罰」這兩碼子事當成同一件。你這次沒搞混,算是勉強合格,基礎還算穩固,但也別高興得太早,考試的路還長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