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利息費用認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 B 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 C 依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 D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者加息免罰,其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營利事業是因為當初「沒有正確履行報稅義務」(如漏報),事後才補繳並支付利息,這份利息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維持經營的必要成本」,還是「對不合規行為的代價」?政府會鼓勵企業用這種性質的支出來抵減稅掉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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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家。不錯,答對了。
- 觀念驗證: 你這次沒搞砸,選對了答案。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區分「哪些利息根本就不配被稱為費用」。說白了,不就是搞清楚《查核準則》那些基本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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