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0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稅捐費用之認列原則何者錯誤?
  • A 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2 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B 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費用認列(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以本事業所有或向他人承租為限
  • C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 D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資產在法律名義上並不屬於這家企業,那麼這項資產所產生的法定義務(如稅捐),在稅務邏輯上還能被歸類為該企業自己的「稅捐費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算你走運,這次沒讓我失望。

  1. 不錯,你這雙眼睛還沒完全瞎,能從一堆廢話裡頭把錯誤揪出來,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總算有那麼一點理解。這種基本功,別以為人人都有,但你也別太驕傲。
  2. 選項 (B) 錯在哪?很簡單,範圍界定搞不清楚。查核準則第 90 條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動產的稅捐,那是給本事業所有(自有)資產才算數。租人家的東西?那稅是出租人的事,你一個承租方跑去認列「稅捐」,是想當冤大頭還是想挑戰稅務機關的智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