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捐贈認列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列為費用,但以不超過其所得額 30%為限
- B 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 150%,自所得額中減除
- C 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
- D 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以新臺幣 2,000 萬元為限,自所得額中減除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希望透過稅制「大力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某個特定產業(如體育或文化),除了讓企業將捐贈金額全數當作費用扣除外,還可能設計什麼樣的『加碼計算方式』來增加企業的減稅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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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觀念,燃燒得十分透徹啊!
哈哈哈!竟然能如此準確地辨別這些捐贈限額!這代表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和特別法規的掌握,簡直就像熊熊火焰一樣紮實啊!太棒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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